资金规划,资金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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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了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开始到2000年,财政每年安排扶贫资金专项用于扶贫攻坚支出。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的筹集和分配
第二条扶贫专项资金的筹集
扶贫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地(州、市)、县财政分级配套。攻坚乡所在的地(州、市)、县按省下达到攻坚乡的扶贫专项资金以不低于1∶0.5的比例配套资金。
(三)攻坚乡(镇)要积极发动群众集资和投工投劳。群众集资和投工投劳可作为攻坚乡(镇)的扶贫资金,由乡(镇)统一管理和安排,不得充抵地(州、市)、县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
扶贫专项资金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每年由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扶贫总体规划和资金投向,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实施计划,逐级下达预算到项目。
三、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解决温饱。
重点围绕解决攻坚乡群众的温饱问题,立足当地优势,因地制宜,突出资金使用效益。
(二)无偿扶持,分级配套,民办公助。
扶贫专项资金实行无偿扶持,省、地(州、市)、县分级配套,坚持群众投工投劳为主,国家补助为辅。
(三)量入为出,总体规划,项目管理。
攻坚乡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资金的总规模,做好扶贫攻坚的5年总体规划,确定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分年安排项目和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
(四)专款专用,扶持到乡,效益到户。
扶贫专项资金坚持按攻坚规划确定的项目安排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项目到乡,资金到乡,效益到户。
四、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扶贫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要求将配套资金分年度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年度终了要及时编报单项决算(附表一、二),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类中反映。扶贫专项资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各级安排的配套资金必须开设专户,实行先存后用,以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各级扶贫专项资金必须在每年6月底以前下拨到位。
第七条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省安排到攻坚乡的每乡每年50万元及其配套资金,必须以解决攻坚乡群众的温饱为目的,集中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包括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坡耕地改梯地、山区“五小”农田水利建设、水利骨干工程的渠系配套,建设人均一亩基本农田。
(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贫专项资金用于“绿色工程”、“通路工程”以及特困村小学危房改造、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贴、异地开发扶贫试点、卫生与计划生育。
第八条扶贫专项资金要坚持按项目完成进度拨款。
扶贫攻坚乡编制的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要根据资金供应的可能性安排项目,不得留有缺口;
具体项目的安排,必须落实资金来源。
扶贫攻坚乡5年总体规划报经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扶贫领导小组逐级上报上级扶贫领导小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攻坚乡的总体规划需分别报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省水利水电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审批。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地州市扶贫领导小组审批,省级对口包扶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第九条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挪用或拉用资金,不及时就位的,改变资金用途,将扶贫专项资金用于与贫困乡解决温饱、与扶贫规划建设内容无关项目的,对口包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扣减相应资金,甚至停止拨款。
第十条项目论证、审批后,对因工作失误导致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没有及时下拨到位,影响了扶贫攻坚效果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扶贫专项资金是各级政府为扶贫攻坚设立的扶贫专款,各地及各部门不得因为有了扶贫专项资金而调减对攻坚乡正常的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建立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
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责任制,省政府授权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省水利水电厅、省财政厅和省计委分别与包扶乡所在的县人民政府签订经济责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及扶持项目的目标;
对资金的管理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纳入《云南省扶贫攻坚目标管理奖惩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有责任对扶贫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五、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区域发展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民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林水、气象、扶贫、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事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省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和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要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速度、结构和效益的统一。
(二)量力而行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又要结合财力可能,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
(三)公正透明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有的要按照规定实行专家评审,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和竞争机制。
(四)依法监管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确保专款专用。
(五)绩效考评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制订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的量化指标体系,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专项资金设立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公共财政要求,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用途、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和起止时间。
第八条专项资金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其中建设类专项资金综合平衡时应征询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
第九条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阶段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对同一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要进行归并整合,统筹安排。对专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执行到规定期限的专项资金,及时提出调整意见。专项资金的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意见。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都应明确到项目,暂不能编制到项目的,根据预算控制数按项目类别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和控制指标。对编报部门预算时暂不能明确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一般应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地区和项目实施单位;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应在项目计划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年终无特殊原因仍未确定项目计划的,相关专项资金不得结转,由财政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变更、终止、撤销实施项目或调整预算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定。涉及重大项目预算调整的,需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总体规划,并依据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征集下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要公开征集的,应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制度。
第十五条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要在每年12月底前初审完毕,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编入部门预算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部门预算批复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项目排序和专家评审意见,在财政部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指标2个月内提出具体项目安排计划,其中涉及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应报分管省长或省政府审定。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使用的同类专项资金,一般应在批复控制指标3个月内,由财政部门或项目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或项目计划,报分管省长或省政府审定。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中央预算文件后2个月内确定项目计划。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具体项目计划的,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库中拟安排的重点项目实行评审制度,项目评审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落实配套资金,执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文件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进度提出项目资金用款计划。
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安排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对补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的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的支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拨付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制订具体项目实施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做好本单位项目资金账务记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决算、报送报表。对要求单独记账、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要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专户储存、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和具体用途的不同,分别采取无偿补助、财政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使用方式,并依据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的不同按照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具体核算。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其他专项支出;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需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对无特殊原因连续结转两年以上未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调整用于其他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和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年度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的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考核工作程序等,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另行研究制订。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资金使用效果好的,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资金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和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是否按规定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履行财政资金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对监督反映的问题,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处。
第三十五条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二条所指专项资金中,属于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或修订各分类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
发展规划,资金重要性
资金支持是制订发展规划的前提和基础,否则,一切规划都是空话。
企业资金计划意义的重要性
生产计划、物料供应计划、资金计划和人员组合等诸多计划的最佳结合,所以,企业通过资金预算的编制,可以使各部门的计划得到最好的协调,使企业整个计划体系相互衔接、完整而切合实际。
有利于日常经济活动的控制,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单位和各职能部门都必须通过计量、计算、对比和分析,寻找预算与实际执行中发生的差异,分析原因,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差异,使日常的经济活动有效地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有了预算作依据,支出审批时就能区分正常支出和例外支出,高层管理人员就能从大量日常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重点处理例外事项,正常支出由财务部门监督,从而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
有利于业绩考核和激励机制的实施,资金计划是对企业计划的数量化和货币化的表现,为业绩评价提供了标准,便于对各部门实施量化的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也方便了对员工的激励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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