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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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和救济原则区别
信赖保护原则和救济原则是法治中两个重要的原则,它们的区别如下:1.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法规的适用要保护公民、法人等主体的正当信赖。换句话说,当一方依法依规采取行动时,在合理的范围内应该获得法律的保护,即使后续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这一原则主要考虑到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和法律效力的连贯性。2.救济原则:救济原则是指当公民、法人等主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来寻求救济。救济原则是法治体系中确保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它保证了每个人都有权利寻求法律的保护,并获得实质性的权益。3.区别:信赖保护原则注重的是保护主体的合法信赖,即使法律法规变化也应给予他们一定的保护;而救济原则侧重于针对权益侵犯的救济措施,即在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来追求合法权益。信赖保护是对过去所做行为的保护,救济原则则是对权益受侵的反应。
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的五项原则为: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便民和效能的原则;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所以,c项是错误的。
依法行政的六个原则
行政法有六大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依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的约束,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2、合理性原则
公平、正义(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
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适当性(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达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必要性(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狭义的比例(衡量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
4、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听取厉害相关人的意见、说明理由——当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负有说明理由的义务、不得单方接触)
高效便民原则(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其次是遵循法定时限。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第二是信赖保护原则——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或意思表示的信赖而对自己将来的行为进行筹划和安排,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第三是行政允诺应予兑现)
6、权责统一原则(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责任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什么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举例说明其在我国行政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在这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高于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受到一定程度弱化。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
体现卫生监督合法性原则的有
卫生监督原则:合法性的原则;合理性的原则;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信赖保护的原则。
行政法五大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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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更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发布于:2023-12-05,网站文章图片来源于网络,以不营利的目的分享经验知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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