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住建局,荆州市教育局有网上咨询服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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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教育局有网上咨询服务吗
应该是有的,打荆州市教育局网上咨询电话,他应该就会有的,他每次发这么多文件,那么多通告。这这些东西都要通过一个窗口发出来吧,肯定是有一个网上咨询服务的的电话或者邮箱,不然这么多人咨询其他问题。和一些紧要的问题,他总要有人分得出来。
荆州市门诊医保共济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以下简称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是指通过调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实施职工门诊医疗费用互助共济,提高职工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和参保人员的门诊待遇水平。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人员。本细则所称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参保人员。
第四条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二)实行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有序衔接。
(三)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
(四)坚持公平适度,在国家、省整体制度设计的框架内,全市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规范统一,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第五条实行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普通门诊统筹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门诊医药机构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列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即“最高发生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一)起付标准: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5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400元。
(二)支付标准。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超过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且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分别按照50%、60%、70%的比例支付,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分别按照60%、70%、80%的比例支付。
(三)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21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元。普通门诊统筹的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合并计入同期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七条普通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根据我市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其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和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办理之次月起变更,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连续计算。
第九条门诊慢特病、“双通道”药品、生育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执行,与普通门诊统筹费用不重复报销。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在职参保人员(含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继续缴费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调整为单位缴费费率。按8%缴费的,缴费期间不划拨个人账户;选择按照10%缴费的,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2%划入。本细则实施后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统一按统账结合缴费年限计算。
第十二条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再缴费的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一)累计缴费年限内一直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按每人每月70元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二)累计缴费年限内一直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三)累计缴费年限内有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两种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划入标准按照最低30元、最高70元差额,以统账结合的年限占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的比值计算额度,在最低额度30元基础上增加划入额度。
(四)原无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不再执行。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保关系在职转退休,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从办理之日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第十四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包括: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医保关系迁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拨付给合法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出国、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经本人申请可以支付给本人。
第四章??费用结算与经办管理
第十七条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定点门诊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或本人按比例分担的医疗费用,优先使用个人账户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门诊定点医药机构记账并按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八条??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医保基金付费机制,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做好药品、耗材医保支付协同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和参保患者优先使用国家和省集采中选药品。
第十九条推进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工作、居住人员(统称为异地居住人员),按规定办理职工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应在居住地优先选择开通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未能联网结算的,凭医疗保障凭证、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第二十条??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列入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范围。稳步推进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门诊慢特病、“双通道”药品门诊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结算,并逐步扩大到门诊统筹待遇支付。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内部控制和智能监管等制度建设。加强对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监管审核,建立全方位医保智能监控系统,提升医保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能力。
第二十二条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门诊统筹资金的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工作;卫生健康部门重点加强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考核,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财政部门重点做好职责范围内医保基金的监管使用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重点依职责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管,依法打击倒卖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税务部门重点做好职工医保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充分宣传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重要意义,并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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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2-18,网站文章图片来源于网络,以不营利的目的分享经验知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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