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管理制度(库存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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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储存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储备粮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市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第三条市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市储备粮资金和实物统一管理体制。市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市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标准向承储企业拨付市储备粮补贴;对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市储备粮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储备粮总规模,负责将市储备粮所需补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向市粮食和储备部门拨付市储备粮补贴;对市储备粮的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补贴的标准应当根据实际费用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市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安排。
第六条市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市储备粮。具体办法由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制定。
经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同意,承储企业可以在外埠储存市储备粮。
第七条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市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储备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市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对市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市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确保承储的市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四)执行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的出入库要求;
(五)建立健全市储备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市粮食和储备部门有权解除承储合同。
第九条本市建立市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制定。
第十条本市加强市储备粮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库、质量检验设施和设备等市储备粮相关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权和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按照市储备粮实际库存数量的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轮换期间,市储备粮实际库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市储备粮的轮换,应当按照入库的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
第十三条市储备粮的轮换采购,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国内(外)定向采购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市储备粮的轮换销售,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国内定向销售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粮油市场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动用市储备粮的工作流程,适时提出动用市储备粮的建议。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储备粮;
(三)其他需要动用市储备粮的情形。
第十六条动用市储备粮,由市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储备粮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储备粮。
第十七条市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发现市储备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对市粮食和储备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涉。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执行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出入库要求的,由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承储企业拒绝、阻挠或者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市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市粮食和储备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设立储备粮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区储备粮。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8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仓库管理标准有哪些
仓库保管员工作职责
负责仓库的物料保管、验收、入库、出库等工作。
提出仓库管理意见及物资采购计划,在批准后贯彻执行。
严格执行公司仓库保管制度及其细则规定,防止收发货物差错出现。入库要及时登帐,手续检验不合要求不准入库;出库时手续不全不发货。
负责仓库区域内的治安、防盗、消防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对意外事件及时处置。
合理安排物料在仓库内的存放次序,按物料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码,不得混堆和乱堆,保持库区的整洁。
负责将物料的存贮环境调节到最适条件,防止鼠害、虫咬等,
负责定期对仓库物料盘点清仓,做到帐、物、卡三相符,协助物料主管做好盘点、盘亏的处理及调帐工作。
负责仓库管理中的出入库单、验收单等原始资料、帐册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及时编制和按时上交相关的材料收支存报表,及时准确地登记材料明细分类帐簿。
以公司利益为重,爱护公司财产,不得监守自盗。
完成采购业务部及财务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这个是基本的职责仓管主要是仓库明细帐登记清楚分类分品种登记
摆放也分类分品种的摆放这样便于清理和领取每月底盘存一次制作每月的进销存报表
确保仓库货物的安全防火防盗做到这些就好了
你说的配件用完申报问题应该是仓库和生产部门一起申报采购部门采购配件
仓库管理的五项基本制度
1、严格执行库房管理制度,做好管理仓库的管理工作;
2、做到库存商品的计划采购、与调整,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做到库存物品不过多积压和断档,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科学的采购计划;
3、负责对物品的质量、数量、进行核对登记和验收,严把入库商品的检验和登记,对不符合、劣质及质价不符的商品要拒收;
4、加强对库存品的管理,根据物品的种类进行分开存放,保证商品及仓库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5、商品出库流程要完善明确,认真做好出库的登记工作和月末清库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出库后要立即进行盘点,保证无差错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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